关于美国校园枪击惨案的报道似乎进入了反思之后亡羊补牢的阶段。虽然新闻的习惯就是要有结果、有答案,不确定似乎不可容忍,但说实话,对副总统拜登牵头酝酿的几项措施,到底能否有效防止类似惨案发生,谁也没有把握。
从事物本身的复杂性来说,消灭这种悲剧不会比绘制人类基因图谱或预防SARS更复杂,但它的难度在于,需要控制的危险因素并不全是客观的物质变量,而是与人类社会中公民的行为有关,而人的行为不是不能全部控制,而是不应该全部控制,这称之为“自由”。
更复杂的是,关于自由的边界,存在并不一致的不同观念,这从此次惨案的报道中就可见一斑。中国几乎全部媒体,对此案的报道,似乎都将问题提炼为非黑即白的二值逻辑。
比如他们说,美国存在着“拥枪派”和“禁枪派”。实际上,在美国禁止民间合法拥有和使用枪支的难度,有如在当前的中国禁止任何场合吸烟。包括最近在网上参加签名的40万人,美国从来没人主张所谓“禁枪”,准确的概念从来是“控枪”,而所谓“拥枪派”也从未反对控枪。事实上,迄今美国已经存在一整套“控枪”制度,包括购枪资格、登记注册、携枪许可、危险人群禁止持枪等。今天,人们争论的焦点,是“更严格控枪”还是“保持现状”。
还好,这次报道中,美国控枪难是因为军工利益集团和政治家被利益操纵的习惯性解释不多,因为这次杀的是美国自己人,道义上没法自圆其说。但对NRA(全国步枪协会)这个强大的政治游说集团,中国的很多报道仍习惯性地将其锁定在反控枪的社会对立面上,其实该组织再强大,也从不敢为持枪者滥杀辩护,他们当然想阻止更严格控枪,但同时也积极呼吁切实落实现有控制。要求放松现有控枪措施的最激进主张不是没有,但得不到广泛支持。NRA也对使合法持枪更安全、更尊重他人权益贡献了很多措施。而真正使奥巴马政策犹疑的,也并不只是简单的选票,更主要的还是“宪法权利”这尊大神和美国人在生活方式、安全感和社会治理上的普遍理念。
NRA最富争议的,还是以“好人持枪对抗坏人持枪”的理念。这在技术上如果只体现为校园配备武装警卫,不无可行性,但稍推而广之,便会落入“谁敢保证好人不做坏事”的伦理怪圈。
因此,正因为好人、坏人实在难分,对涉枪犯罪,我们将焦点落在枪这个有形、可控的物质手段上,只是因为我们对社会现象和个人意识把控能力有限,这是我们关注这起惨剧应该勇敢承认的困境。
而美国这个社会仿佛还嫌这种困境不够复杂,大量的犯罪学研究并不支持枪支持有率与因枪死亡率(一半以上是自杀)、持枪凶杀率之间有正相关的结论,更别提总体犯罪率了。
对以大规模杀人为唯一目的的疯狂犯罪者,根本不会忌惮校园禁止携枪的法律。即使这种法律落实到入校安检,只要没有武装警卫,他也大可从安检关口就杀起。
使所有人都更难得到枪支的措施,更无法阻止他。因为再严格的合法持枪制度也总有合法持枪者,而兰萨这类没有任何前科、前兆甚至动机不明的犯罪者,完全能够先成为合法持枪者。即使完全得不到枪支,这类罪犯也完全可能采取驾车冲入人群等行动,效果并不比兰萨的所为差。
当然,这并不等于主张对惨剧无所作为。拜登正组织探讨的三项措施,就正针对缓减此类犯罪恶性后果而来。尽管对购枪者落实背景审查很难发现兰萨的危险,但对其它案例或许有用;禁止在很难完成背景审查的场合直接售枪,更可望弥补一个大漏洞;禁止民间持有军用半自动突击步枪和超过10发的大弹匣,能减少兰萨的杀伤力。
对习惯了《寻枪》这样的电影、“缉枪”甚至“管制刀具”一类词汇的中国公众,这种复杂和措施的间接、柔和显然太不习惯。枪意味着极端危险,禁枪天经地义。即使的确因素复杂,但社会治理需要立竿见影。不偏重有形手段的行政性、命令性、机械性控制,难道容忍无能为力?容忍个人自由压倒社会公共秩序?
这种社会治理理念其实源自苏联遗产,习惯于把社会当作一个机械系统,从物理可控要素上机械调节。类似的控制,从人口控制、“严打”等运动式犯罪控制,到对非法运营/摆摊等行为的“围剿”式治理等领域,屡见不鲜,“以罚代管”等权力寻租弊端更是伴生始终。从利益上体认不同群体,通过参与渠道汇集诉求,通过制度设计协调、引导各方行为,甚至容忍NRA这样代表个体自由,并因此而在某种程度上与公共安全利益相悖的组织活动,显然是中国社会治理还远未学到的功课。
当然,美国的枪文化在世界上并不普遍,严格控枪甚至禁枪,从工具意义上控制犯罪的西方国家也不少,但后者仍有两个特点,一是能认识到机械控制的局限,重视利益和主观因素,二是有不同利益团体和主张发声、博弈,以修正机械调控弊端的机制。
在这次关于控枪话题的观点中,赞同社会治理不应牺牲个体自由的也不少。但不管怎么说,美国宪法肯定公民持枪权,而且并非以防身,而是以反对可能的公权力压迫为理由,对中国社会恐怕并不具太多理解基础和参考价值。真正认识到此类社会问题的复杂,摒弃那些“禁枪=消灭犯罪”,以及“维护秩序=消灭私设摊点”之类的肤浅认识,更不要以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口号,为“一刀切”式的粗暴机械治理、剥夺权利和限制自由提供法理支撑,善莫大焉!
(实习编辑:何己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