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许多公益基金会饱受诟病和质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高效、财务不透明,导致问题丛生。阳光是做好的反腐剂。及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则可有效改变这一状况,预防各种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如此,基金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不可或缺。但畸低的透明度得分,无疑是对许多基金会执行年度报告不力的举报。而高达63%的基金会不合规却能全部通过年检,无疑更是对相关部门管理、监督工作失职的揭发。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也就是说,各基金会不但要要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验。而且还要依据规定,把接受捐赠情况、募捐情况(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情况等写清楚,并及时在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而此次排行榜仅要求“基金会在任何渠道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并且其中项目支出合计占公益支出80%,其分值就可以达到48.8分”的评分标准,与国家的要求相比,显然已经放宽了许多。但就是这样,仍然有过半数的基金会达不到这个要求,凸显的是国内一些基金会公开工作的严重滞后和不力。基金会的整体透明度的确令人堪忧。心中没鬼,何怕透明?公正无私,何惧公开?如此诸多藏着掖着的基金会,群众有理由质疑和怀疑,其背后有多少不可告人的事情?对相关部门来说,有义务监督查清,还公众一个明白。
另一方面,众多的基金会违规不发布年度工作报告或不按要求发布年度报告,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的民政等机构在进行年检时有权力、有义务要求他们在有关媒体公布年度工作报告,不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和公布。但诡异的是,一方面,高达63%的基金会不合规无人整饬,一方面却能在主管部门的眼皮底下全部通过年检。如此,条规尊严何在?部门监管何在?除了说明有关部门监督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外,恐怕再也没有其他理由可以解释这一点。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登记和主管部门,这是不得违法乱纪的高压线;对于执法监督部门,这是明确无误的执法要求。
(实习编辑:何己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