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具有崭新的内涵,公务员法和劳动法是职业活动中最主要的法律。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与恋爱婚姻观。
1.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规范。
2.大学生择业与创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3.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婚姻与家庭。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
一、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
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3、办事公道
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
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
领域。
5、奉献社会
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
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体现了奉献社会的精神。
(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1、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2、坚持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②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③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④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④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3、明确职业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①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②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③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①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②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③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④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与创业并不是两个孤立的环节,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又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择业和创业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岗位,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
(二)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三、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1、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2、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二)婚姻与家庭
1、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1) 婚姻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2) 家庭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3)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2、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
(1)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
(2)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三)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家庭美德是调节家庭内部成员以及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2)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3)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离婚的原则和方式
(1)离婚的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能滥用。
2、离婚的方式
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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