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以及国家机构。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是刑事法。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和调解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
2.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3.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仲裁和调解制度。
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1、宪法的特征
(1)内容特征。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效力特征。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3)程序特征。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的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3)公民权利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4)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内容包括:强调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强调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这个统一战线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①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
一方面,产生方式不同。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西方议会的议席是各个政党、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脏的结果。
另一方面,根本利益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届别开展活动,不按党派分配席位。共产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都肩负人民的重托,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西方议会内部分为不同的议会党团,议员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钩心斗角、尔虞我诈。
②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有着本质区别。
一方面,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西方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
另一方面,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三个机构有时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互相扯皮。
③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有着本质区别。
一方面,我们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
另一方面,我们的人大代表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而西方议会的议员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共同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色
①首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根本特点。
②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搞一党制。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统一战线学说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是政党制度,又是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因。
①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②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③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④有利于促进执政党的建设。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
①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
②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③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
④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有利于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⑤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含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6、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并与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2)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遵守宪法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活动。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国家的荣誉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巩固的国防,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以公民自觉性为基础,但又带有强制性,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6)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归地方)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3、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4、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5、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在违约责任的诸形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其他责任的构成依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7、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
(2)知识产权的内容
①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②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③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9、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1)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证券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具有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证券交易有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等。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3)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建立保险关系必须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行政法的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2)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2)经济法的原则
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完善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这种干预必须适度,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来进行,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定干预的内容和手段。
二是效率公平原则。经济法坚持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及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②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③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犯罪构成与刑罚体系
(1)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
①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②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③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④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2)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刑罚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2)民事诉讼程序
(3)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3)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5)刑事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6)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