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招生质量。
二、复试分数线及招生计划
我所一志愿考生的初试成绩(单科及总分)均须符合国家A类分数线和我所各专业的复试分数线要求方可进入复试:
说明:
1. 学术型招生专业包括: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080903)、电路与系统(080902)、光学工程(080300)、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140100)。各专业均执行学术型复试分数线。
2. 专业学位(电子信息0854)招生方向包括:集成电路工程、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光电信息工程。各方向均执行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
3. 2023年我所预计招收全国统考学术型硕士生42名,专业学位硕士生80名。实际招生人数以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三、复试时间
复试按报考专业分批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3月27日:学术型光学工程专业一志愿考生;专业学位电子信息专业光电信息工程方向一志愿考生。
(2)3月30日- 3月31日:专业学位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工程方向、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方向一志愿考生。
(3)4月3日- 4月4日: 学术型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一志愿考生、电路与系统一志愿考生、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志愿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
四、复试形式
为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微电子所实际,2023年我所采用网络远程的复试形式,按120%左右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照《微电子所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指南》(另行发布)要求,做好网络复试准备。如有困难,请及时向我所研招办反映(010-82995669、82995774)。
五、复试资格审查
进入复试的一志愿考生须将以下材料整理好,于3月26日前点击链接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https://jinshuju.net/f/PEYe0t。
1) 本人亲笔签名的《中国科学院大学2023 年硕士招生远程网络视频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pdf版;
2) 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放在一页);
3) 应届生的学生证扫描件(须完成注册),往届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
4) 本科成绩单扫描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院系公章);
5) 反映考生英语水平的成绩证明或证书扫描件;
6) 各类获奖证书扫描件(如有);
7) 考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有);
8) 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扫描件(如有);
9)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交《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扫描件;
10) 少数民族骨干专项计划考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交《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扫描件。
六、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包括专业知识、英语听说能力、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等考核内容:
1. 专业知识
主要考核考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对知识灵活运用的程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等。
2. 英语听说能力
采用互动交流方式,考核考生英语口语的表达能力和听力水平。
3. 思想品德综合素质
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科学精神、诚实守信、学习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精神、心理健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考生须在线填写综合素质及心理普测,同时完成个人政治审查表,并于4月10日前邮寄纸质版政审表(须盖章签字)。邮寄仅限使用顺丰快递。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3号,教育处收
联系电话:010-82995669, 010-82995774
七、拟录取
1. 拟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得出,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均为5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
复试成绩=综合素质及专业考核×90%+英语考核×10%。
各专业按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上报上级招生主管单位。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1) 复试不合格者(复试成绩低于60分);
(2)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3) 体检不合格者;
(4) 在初试或复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学术不端等行为的考生。
八、体检
1.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考生确认拟录取后,请自行前往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具体体检项目另行通知。
考生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邮寄纸质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须贴有考生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照片和体检表上加盖体检机构骑缝章。邮寄仅限使用顺丰快递。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3号,教育处收
联系电话:010-82995669, 010-82995774
2.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